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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因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請各機關及學校配合辦理事項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22日臺教國署政字第1140078841號函辦理。
二、檢舉者身分符合旨揭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所稱揭弊者,始有本法之適用。檢舉者身分未符合之案件,仍依本校既有各類檢舉、陳情作業程序辦理。
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3條所稱弊案事涉各單位業務,本校兼辦政風單位為本校公益揭弊受理單位窗口,嗣有弊案通報時,視弊案性質移請各權責單位,確實依規定程序辦理調查及通知相關事宜。
國教署114年8月22日臺教國署政字第114007884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