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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休制度專區

為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解釋之意旨,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考試院於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行政院並據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上述各項規定並同步於112年1月1日施行。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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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課程】

 課程名稱: 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

 參訓方式:請登錄「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利用課程名稱搜尋並參加課程。網址:

 點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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