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解釋之意旨,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考試院於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行政院並據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上述各項規定並同步於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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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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