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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科辦法

國立嘉義高商適性轉科及轉學實施要點       10806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

二、目的:

()協助學生適性發展,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之核心理念。

()提供本校學生適性轉科機制,符合學生興趣,進而提升學習效果,以利其生涯發展之實現。

三、組織與任務:

()本校校內學生適性轉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校長、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實習處主任、輔導處主任、主任教官、欲轉出科別之相關科主任、註冊組長、家長代表一人組成。辦理適性轉科(組)作業有關事宜,開會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擔任總幹事。

()本校之辦學理念及特色、收費標準呈現於學校網站首頁,供家長及學生查詢。

四、實施原則:

()就讀本校一年級學生因就讀科別志趣不合且就學期間獎懲紀錄相抵後無小過(含)以上紀錄,得申請校內適性轉科,進入校內不同科之一年級下學期就讀。

()為遵守部定核班人數之規定並維護教師教學基本品質,各科招收轉學(科)學生以補足該科原核定之新生名額為限。

()如學生辦理轉科後,會造成原有科別人數過低(低於教育主管機關所定之班級人數規定),則不受理轉科。

()身心障礙學生校內轉科須經輔導處進行專業輔導評估後,送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輔導安置。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申請轉科。

()若無法順利轉科、不符合轉科資格之學生,應返回原科別班級就讀。

()註冊組統計班級學生人數缺額,提報會簽有缺額科別之科主任辦理校內適性轉科或公開招收轉學生,經校長核准後始得辦理。

五、校內適性轉科辦理方式:

()申請時程及方式:

1.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依註冊組公告時程,至註冊組提出申請。

2.學生轉科以1次為限。

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依註冊組公告時程,至註冊組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1.適性轉科申請書,如附件一。

2.適性輔導記錄表,如附件二,須適性輔導後經導師、欲轉出科別之科主任和輔導教師簽章,其內容包括生活、學習及生涯等輔導。

()申請流程:

1.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並填具申請書。

2.於規定期限內經導師、欲轉出科別之科主任和輔導處,進行轉科適性輔導通過。

()審查及錄取規定:

1.當申請轉科人數低於該科缺額時,導師、欲轉出科別之科主任、輔導老師所提供的適性輔導紀錄表須為通過。

2.當申請轉科人數高於該科缺額時,參採資料如下

(1)申請學生適性輔導記錄表「導師、科主任、輔導老師」之意見須為通過。

(2)參採申請學生高一上學期「第一次期中考試」及「第二次期中考試」的國文、英文、數學三科之原始成績總分,遇有同分時依英文數學國文之原始成績進行比序。

3.上述12之申請名單,經由工作小組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始得轉科。核定轉科後,於本校首頁公告錄取名單。

()轉科報名費:新台幣參佰元。

()其他:

1.所謂「適性轉科輔導通過」意指學生經導師、欲轉出科別之科主任、輔導處適性輔導後,適性輔導記錄表之登載均為「推薦」以上之意見。

2.轉科生凡經錄取通過轉科後,應到核定轉入之科班就讀,不得申請轉回原科班或再申請轉科。

3.資料彙整由註冊組負責,資料包括校內轉科申請書、學生適性輔導記錄表、工作小組會議紀錄,備查。

六、招收轉學生辦理方式:

()招收轉學生應於校內適性轉科後,尚有餘額的科別提出招收轉學生需求,經本校多元入學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並以「公告招收轉學生」方式辦理。

()轉學之相關資訊如「辦理時程、資格及條件、報名流程、報名需繳交文件、報名費用、審查與錄取作業方式」等,應訂定轉學招生簡章,經本校多元入學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同意後實施。

()招收轉學生以公平、公正之方式實施,轉學招生簡章除本校首頁公告外,並上傳至「高級中等學校公告轉學資訊網」供有轉學需求之學生查詢。

()其餘未盡事宜以簡章公告為主。

七、學生轉科及轉學後,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得列抵免修學分,其抵免原則如下: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應出示原科別該科目授課大綱,經審查後可予抵免。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含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數不同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1.原修科目之學分數較轉入後多者,以後者的學分數登記。

2.原科目之學分數較轉入後少者,應自行申請重修或補修,以補足其學分數。

()已修習不及格或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

()轉學()生在轉學()考試科目及格者,轉入後得列為已修學分,惟最多以八學分為限。

八、注意事項

()轉學()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修習科目成績須符合轉入該科之畢業條件,始授予畢業證書,否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若因轉科或轉學而影響其各項升學權益時,應自行負責。

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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